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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2月20日宣告川普基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全球关税措施违法。尽管川普总统暴跳如雷,但终究碍于美国百年法治传统,被迫改弦易辙,改走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所赋予的权力,对全球贸易对手课以该法授权上限的15%关税。
最高法院多数意见的论点是:虽然IEEPA第203条有授权总统所谓「管制(regulate)…进口(importations)」的权力,但管制进口不代表可以征收关税;既然征税是国会的核心权力,那么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的说可以,就代表国会没有这样的授权。如果问题是在「国会有无清楚的授权」,那就意味着如果国会修法,或是其他法律有相关根据的话,总统仍然可以这么做。本案真正的讯号不是限制总统,而是告诉总统:请改用国会有明确授权的工具。
全球各国暂笑不出来,因IEEPA外,美国的贸易法第122条、第201条、第301条、关税法第338条,及台湾最关心的贸易扩张法第232条,都可能是川普政府继续发动贸易战的法律工具,232条要处理的对象是可能削弱美国国家安全的商品,并授予总统「调整进口」(adjust the imports)使其不再威胁损害国家安全的权力,既美方举国上下均将高阶晶片与台湾地缘政治风险视为高度国安议题,顺着川普政府与232条的逻辑:晶片在台湾生产,将威胁且削弱美国国家安全,那美国总统就有「调整(adjust)」的权力。
问题来了。既然IEEPA第203条所用的动词是「管制(regulate)…进口」,而最高法院已经在本案中明确认为,这样的法条用语不包含「征税」;那相同逻辑,1962年贸易扩张法第232条所用的动词「调整(adjust)进口」,难道就可以包含征税?
在本案中,执笔多数意见的Roberts法官指出:贸易扩张法第232条的(a)款有明确的提及「税负及其他限制(duty or other import restrictions)」字眼,就条文体系来说,贸易扩张法第232条可以,IEEPA第203条就不行。姑且不论这里的文字辩论在逻辑上是否全然成立,但透过本案,美国最高法院再次确认了总统透过贸易扩张法第232条对进口商品的关税权力,这项权力并没有明确的关税征收上限。这就是台湾仍芒刺在背的最大原因。
2月12日签署的台美对等贸易协定(ART),在美最高法院宣判后处于尴尬位置。台湾原本受到的32%关税(后来降至20%),其基础在于川普政府依据IEEPA的关税措施;如今最高法院说IEEPA没有给予总统这么大的关税权力,理论上来说20%关税基础即失所附丽,就算现在川普政府依据贸易法第122条的授权而对全球都课征15%的关税,好像也没有比ART设定的关税糟多少(但叠加状态与豁免项目略有差异)。
另,ART的绝大篇幅在于台湾方面的义务,包括关税降低、取消配额、农业开放、废除各类查验程序等等;美方在第5.4条第8项表达,美国将「考量…优惠贸易安排或其他有利待遇,包括豁免关税或其他贸易措施」(无只字片语提到美国限缩或免除单方关税措施)。
如台湾真的担忧的是贸易扩张法第232条的关税权力,那本次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后会是一个契机,让在野党的反对声浪成为执政团队重启谈判的杠杆,明确的透过ART的文字修订,降低美国随时且单方动用贸易扩张法第232条的风险。
执政党与在野党不同的角色安排,或可让赖总统在新春后宣示的朝野合作,为国家对外争取更多的利基。(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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